新北市青年創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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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青年創業報-創刊號
新北市青年創業協會章程:
首定實行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 經臺北縣政府准予備查。 修訂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 訂通過第 3 、 4 、 5 、 6 、 7 、 8 、 9 、 11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8 、 40 、 41 、 43 條,報經臺北縣政府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青年創業協會(以下簡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統合新北市各界力量,及借助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資源,協助新 北市青年自創事業;研究改進創業方法,提供技術、經營管理服務,及團結創業青年、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交換創業經驗、開拓事業前途,加速新北市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縣行政區域之其它地區。
第五條  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提供技術、經營管理服務。 二、關於青年創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造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景氣、環境相關資料之調查分析與發布;及與國內友會、國際 社團間相互合作與交流經驗,以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六、關於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叢刊之發行事項。 七、自籌或受政府委託辦理創業、求才活動。 八、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籍設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籍設新北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 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2 人,以行使權利。
三、觀察會員: 凡籍設新北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尚需觀察其對本會宗旨贊同者,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觀察會員。
四、贊助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及每一團體會 員之代表為一權。但觀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無上述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 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 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 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 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延聘兩人分別為第一及第 二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 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延聘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1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財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 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長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 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2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但觀察會員、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無須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 6000 元。
三、團體會員費:新台幣 10000 元。
四、觀察會員費:新台幣 2000 元;當年度申請入會通過,得抵繳會員入會費或常年會費。
五、贊助會員費:新台幣 5000 元。
六、榮譽會員費:新台幣 10000 元。
七、事業費。
八、會員捐款。
九、委託收益。
十、基金及其孳息。
十一、政府補助。
十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三十六條第 1 至第 6 款修正部份自九十七年第十屆理事會實施。 前項會費收取,理事會另訂定於年度經過二分之一後之收費辦法,其標準不得少於年度收費二分之一。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 經臺北縣政府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八七)北府社一字第 O四二二五八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1日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 過。報經新北市政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99 )北府社團字 第0991272224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 壹、貳、參、肆項)及本章 程第六條第二項(伍)經本會一百年11月19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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